在
深圳市地区,以
开设赌场罪名提出
起诉的标准,通常包含如下各类情形:若存在有组织的三人或以上的赌博行为,并且在此过程中,抽头渔利的总金额累计已经超过了五千元人民币;或者是赌注总额已经累积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或者是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达到了二十人次以上;又或者是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从赌场经营中获取的
回扣及手续费已经达到了两万元人民币的水平;以及,作为一项职业手段,将赌博视为主要
收入来源,且同时具备
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情况。除此之外,如果明知他人正在进行赌博活动,却仍然向他们出售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设备,且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
违法所得金额已经超过了五千元人民币,或者是赌注总额已超过五万元人民币,亦将会面临被提起
诉讼的风险。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针对不同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的
立案标准也可能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