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整体违反公司贷款规定的行为并不必然被定义为
盗窃罪。
挪用资金罪和盗窃罪在
刑法理论中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对于前者而言,其主要特征在于主体为公司、企事业团体的从业者或相关员工,他们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职权优势,擅自将所属单位内部资金划拨至个人名下使用,或借予他人。然而,后者是以不法掠夺为目的,秘密地将公有或私有财产据为己有的
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来看,挪用公司货款的行为本质上取决于被告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优势,以及他在主观上追求的究竟是短期的挪用还是长期化的
非法占有。若是仅仅出于短暂的借用,那么他很可能会被判定
罪名为挪用资金罪;但是若心中怀揣着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图,便极有可能被判定有
职务侵占罪之嫌。需要注意的是,对这些特定事件的最终裁判和
量刑结果,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要素,如挪用金钱的数额、挪用的期限、归还情况以及由此带来的现实影响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