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多人参与的
斗殴事件,我们通常称之为“
聚众斗殴”罪行。这是因为人们通过这种方式来对他人实施报复行动、维护自身地位,甚至有些人以其他不可告人的
犯罪动机,组织人员进行群体性斗殴,这些都严重干扰了社会
公共秩序。通常来说,存在如下几种表现形式可能构成该罪行:针对该罪行,首要分子及其积极成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明知其行为将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却仍然坚持这样做。其次,他们需要在客观上实施聚众行为,即召集至少三名以上的人员参与其中。同时,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也必须发生实际的
互殴行为。另外,如果出现多次聚众斗殴的现象;参与斗殴的人数众多且规模较大,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公共场合或者重要交通枢纽地带进行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以及使用武器进行聚众斗殴等情况,都属于应当
加重处罚的情节。然而,对于具体是否构成此罪行,还需要结合事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
证据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