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参与其中并在各个环节为
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然而根据各阶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申请会见的主体亦有所区别。首先,
侦查阶段,律师需有权力与
犯罪嫌疑人间进行会面交流,并将这一意愿向相关侦查机构——通常指公安机关提出正式申请。其次,在事件进展至
审查起诉及审判两个重要环节期间,律师将有机会与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交谈,以达成各自所需之法律意见。而负责处理此项申请之检察机关或法院亦同样不可忽视。在此值得关注一点为,律师在
递交会见申请之际,务必同时附上自身执业证书、律所资质证明以及由委托人签署之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益性文件等关键性材料作为支持。除却上述因素之外,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都应当不迟于法定时效范围内妥当安排会面事宜,除非遇到例外情况不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