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盗窃罪
犯罪数额的认定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依据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首先,若
窃取的财物存在有效的价格凭证,则应依据此价值来推断其被盗窃的金额;反之,如果没有有效的价格凭证,或者参照价格凭证所认定的
盗窃金额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这些情况下就必须依照相关
法规条例,委托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所估算的盗窃金额公正合理。其次,对涉外货币、金银首饰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物的价值,应按照事件发生当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将其折合成人民币后进行计算。再次,对于被盗窃的通信线路、电信码号等无形财产,其价值应以销赃所得的金额为准来确定盗窃金额;而对于多次实施盗窃、
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以及
扒窃等恶劣行径的罪犯,并不需要达到特定的犯罪数额即可构成犯罪。最后,如果盗窃行为给
受害人带来的
经济损失远超过了盗窃金额本身,那么这部分额外的损失也可以作为
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总而言之,在对盗窃罪犯罪数额进行认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复杂的因素,并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以确保最终的判断结果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