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二审诉讼过程中,律师与
当事人的会面具有相对独立性而非绝对必要,这主要依赖于个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般来说,如果事件事实存在不确定性,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
证据或者有必要与当事人商讨新的辩护战略等情形,那么律师通常会采取会面前往探访当事人的行动。这种会面有利于律师更为全面而深入地洞察事件细节,从而为提供服务的当事人提供更加精准和有力的辩护支持。但是,若事件事实已经相当明晰,证据链条较为完整,并且律师通过其他渠道已经掌握了充足的事件信息,且有可能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时,则无需特意进行会见活动,这样做并不绝对会对事件处理结果产生负面影响。然而,无论在何种情境下,律师都应始终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其执业行为的核心宗旨,运用合乎理性的思维方式权衡各类因素,以便最终作出是否与当事人进行会面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