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法经营罪,它所涉及的是未经相关权威部门的批准和许可而擅自进行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受到严格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交易,以及在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必须进行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情形下,还从事了其他
非法经营活动,并对市场秩序构成重大扰乱,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至于
寻衅滋事罪,其基本行为特征通常表现为肆意打击或攻击他人身体,追逐、阻拦、辱骂、恐吓他人,强行获取或者霸占别人的财产,用力损坏或者随意占据、使用
公共财产,在公共场所故意制造骚动或胡闹,使得公众场所的正常秩序遭受严重破坏等等。这两类
犯罪行为之间的本质差别在于:它们所针对的
犯罪客体存在巨大差异,非法经营罪主要侵害的是市场管理秩序,而寻衅滋事罪则主要侵犯的是社会
公共秩序;对于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方面,非法经营罪更多地体现为谋求经济方面的利益,而寻衅滋事罪更多的是基于欺负人、找乐子等非正当理由而实施的;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上,非法经营罪主要涉及到特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而寻衅滋事罪则是上诉已列举的多种寻衅滋事行为的总称;并且,两类犯罪的
犯罪主体也往往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