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严格框架下,尽管律师与客户之间的见面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一个完全确立的委托关系,但这确实是委托关系形成的重要步骤之一。委托关系的成立通常要满足以下三大条件:第一,委托人必须向律师充分授予
代理其处理特定法律事务的权力及相应的义务;第二,委托人与律师之间需签署正式的委托协议;第三,委托协议应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仅有会面而没有签署正式的委托协议,可能仅仅是双方初步接触和了解情况的阶段,尚不足以构成一个全面、正式且具有
法律效力的委托关系。然而,如果在会面过程中,双方就委托关系中的关键要素,例如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收费标准等方面达成了口头上或者其他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的共识,即便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关系。但是为了提高委托过程的严谨性以及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我们仍然强烈建议通过书面委托协议来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