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类行径涉嫌违反我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倘若
行为人明晓他人正借助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为,却仍为其实施
犯罪提供银行账户等必要协助,便相当于实施了上述罪状所指的
违法行为。在涉案者遭捕后,我国司法机构将依据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其应受何种程度的
刑事惩罚,这些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所办理的银行账户数量、涉及到的
诈骗金额、是否存在
自首或
立功表现以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等等。若情节轻微,涉案者可能面临
拘留或
管制,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而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期,同时需要支付罚金。在此强烈建议涉案者务必积极配合我国司法机构的调查工作,实事求是地交代犯罪真相,以图获得较轻的刑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