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
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关于辩护律师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一事,需根据实际状况来进行判断。一般而言,辩护律师若持有律师职业资证及律师事务所在其申请时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向看守所申请与其负责的在押犯罪嫌疑人间的会面,那么看守所应立即作出相应安排并尽早安排会面事宜,最迟不应超过四十八小时。然而,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类型事件,在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面则需要得到侦查方的许可。在此种情况下,侦查部门有可能提前向看守所发出通知,以确定会面的具体时间。总的来说,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提前通知,但对于特定事件,提前通知的可能性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