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广东地区,关于
合同诈骗罪的
犯罪数额之累计计算,主要遵从下列基本准则:倘若
行为人屡次实施
合同诈骗行为且未经相应惩处,则其犯罪数额应予以累加计算。而在累加计算过程中,每一次所累计的财产价值即为其行为的诈骗所得。但于此具体认定过程中,需全面审视合同的执行状况、
受害人实际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以及行为人行骗攫取财物的手法等各方面因素。例如,若行为人在签署及
履行合同时已成功完成部分义务,那么在计算犯罪数额之时,应当将业已履行的那部分金额予以扣减。此外,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
合同纠纷同样至关重要。假设行为人在签订、执行合同的全过程中并无
非法占有的意图,只不过是受制于现实状况的客观限制致使合同未能完全履约,那么此类情况便不能判定为合同诈骗罪。综上,对于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累积计算,我们在具体操作时必须依据具体案情及其相关
证据进行精准评估和精确算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