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执行
刑事拘留的权力。
所谓刑事拘留,即公安和人民检察院在对直接受案的事例进行侦查期间,如遇有法定紧急状态,需对
刑事事例中的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立即剥夺其人身自由的短暂且强制性手段来阻止其继续
犯罪行为的一项临时性措施。
而针对那些已经应当被
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公安部门均可立刻实行
拘留:如若这些犯人正在预备实施
犯罪活动、正在进行罪行实施或者在
犯罪事实发生后的短时间内被人当场发觉;又假如
受害人或者见证者直接指出他们正是
犯罪的主体,或者在场亲眼见证了他们犯罪行为;亦或者警方在该嫌疑人的身边或者住所找到了确凿的
犯罪证据;再比如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嫌疑人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亡之中;甚至包括嫌疑人有销毁、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的可能性;以及嫌疑人不愿意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
个人信息,身份无法确定;最后,如果嫌疑人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组织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也同样适用刑事拘留。
总而言之,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的预防性措施,其一般的
拘留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延长至四天。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组织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拘留期限则最长可达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