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借贷纠纷的
诉讼地点选择,根据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我们应当遵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定位,也就是说,我们一般会选择被告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作为事例的审理和判决机构。
然而,若出现特殊情况,例如
借贷合同中已经对
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约定,并且该约定依法有效的话,我们便应当依据该约定选定相应的法院作为事例的诉讼地点。
再者,若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即
出借人所在地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亦可将其视为诉讼地点的选择之一。
以大连地区为例,如果您身为出借人,且双方并未对管辖法院作出任何特别约定,同时被告在大连并无固定的住所或者
经常居住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有权在大连地区您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