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贪污受贿等相关罪行的法律事务中,律师具有与其
当事人会面的权利。
然而,这些会面可能需要根据特定的情况进行安排。
一般的规定是,律师与被
羁押的
犯罪疑人和被告人见面时,原则上应由两位律师同时出席,但也允许由一位资深律师带领一位律师助理共同参与。
在进行此类会见时,律师需向看守所提供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专门为
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体制化准备的介绍信和委任书,并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明。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到国家机密的事例,律师的会见活动必须事先获得侦查机构的批准方可进行。
而对于贪污受贿这类并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事例来说,只要律师能够遵循法定程序提出会见请求,通常都会得到看守所的许可。
这一环节对于维护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