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企业宣告关闭之时所应获得的
经济赔偿金,系根据该员工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来确定的。
在此基础之上,企业需以员工每满一年便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若员工在公司服务的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期限进行计算;反之,如果员工在公司服务的时间未达到六个月,那么企业将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当员工的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时,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同时,企业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