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追诉时效的起始与终止时间主要涉及到其法定最高刑。
具体而言,受
刑罚制裁的
犯罪在经历以下期限后将被视为不再具有追诉权利:若法定最高刑低于五年
有期徒刑的犯罪,其追诉时效即已过去五年;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被
追究责任的期限已超过十年;至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被依法
追责的
有效期则已经超过十五年;而对于犯有无期
徒刑和
死刑等严重罪行的罪犯,其追诉时效甚至可能延续至二十年。
然而,如果二十年后仍认为必须对某项犯罪进行追诉,那么就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追诉时效是从
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的;同时,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者持续的状态,则追诉时效应当自犯罪行为最终结束之日起算。
实际操作中,“犯罪之日”通常指的就是犯罪行为成立的那一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涉及连续或持续状态的犯罪事例,
从犯罪行为最终停止之日来计算追诉时效可能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