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司法机构在进行
强制执行命令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花费均由
被执行人负责支付。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
执行程序之中,若
当事人能够就和解事宜达成共识,则
申请费用的分担问题将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若协商无果,则该项费用的最终归属权应交付由法院裁定。
倘若
执行申请被撤销,那么申请费用将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然而,若是由于
执行和解的原因导致申请被撤回,那么申请费用将会按照减半收取的原则进行处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申请人向
司法机关提交执行申请之时,他们往往需要预先缴纳
申请执行费用,待执行工作全部完成之后,再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并从执行所得款项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