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
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的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来说不应超出两个月的时间。
对于情节较为复杂,且在
期限届满时无法得以完结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然而,若涉及到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大型
犯罪团伙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是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过程中面临巨大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则需得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延长至两个月。
倘若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并且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了期限,但仍然未能完成侦查工作,那么还需要再次获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才能将
侦查期限再度延长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