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乃是针对那些
国家公职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运用各种手段非法将公共财务据为己有的
违法行为。
对于此种
犯罪的判定,有必要审慎斟酌以下几个决定性因素:
首先,
犯罪主体须为国家公职人员,既包括国家机关内部从事公务活动的职员,也涵盖了其他部门中的相关人员。
其次,在客观方面,贪污罪表现为,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或公开地将
公共财物非法据为个人所有。
其中,所谓"
利用职务之便",特指行为人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职权以及担任相关职位所带来的管理、支配或掌管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另外,被贪污的财物必须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这包括了国家所有权的资产,以及由
劳动者群体共有的财产等等。
最后,在主观方面,贪污罪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并怀揣着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图。
总的来说,对于贪污罪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并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可靠的
证据材料,严格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准确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