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制体制内,律师前往看守所
在押人员处进行会见,通常需依循以下严密的程序:首先,作为
代理人的律师必须向看守所提交自身的律师执业证书、由所就读的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有效证明以及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等文件。
看守所有权根据律师提供的材料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度,及时作出是否安排会见的决定,但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在会见过程中,看守所将会对律师的相关证件进行严格的查验,同时也会对整个会见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
在此,律师须明白,不得在会见期间将通讯设备转交在押人员使用,更不得私自传递任何形式的
违禁物品。
若事例涉及到国家机密事项,律师必须获得
侦查机关的正式批准,方能进行相应的会见工作。
总的来说,律师前往看守所在押人员处进行会见,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
法规及看守所的内部管控要求,以此
保证会见的顺利进行和事例审理的合法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