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的主观状态通常表现为
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相关行为,并怀揣着
非法占有国家公款等
公共财产的意图。
这种故意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犯罪嫌疑人明知道自己借助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某些特定的行为将会导致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这样的
刑事后果发生,而且他们是有意地选择了这种结果的出现。
这类罪犯往往是由于对财物的过度贪欲,清楚明了自己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法律和职责规范,可他们还是毅然决定实施这些
违法行为。
值得我们一提的是,疏忽大意或者过失行为并不足以构成
贪污罪。
举例来说,一个普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因为疏忽或者失误导致了
公共财物的轻微损失,但他对于非法占有的意图毫不知情,那么就无法将其判定为贪污罪。
总的来说,要想准确判断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关键就在于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明确、清晰的非法占有公众财务的意图这一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