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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律体系中,一旦发生养育之物(即动物)给他人带来伤害的情况,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往往是该动物的实际拥有者或管理者。
对于“饲养人”这一概念,我们可以毫不费力地将其定义为对动物具有专属所有权之人。
然而,若存在一个对动物虽无所有权却对其肩负着特定管理职责的人,例如受托照料宠物的人士,那么他亦可被视为“管理人”。
然而,当我们发现损害结果是由受害方故意或严重疏忽所诱发时,例如故意挑衅和惹怒动物的行为,此时无论是“饲养人”还是“管理人”都可能无需承担或仅需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倘若造成损害的是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类等高危动物,那么无论受害方是否存在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均须承担起
侵权责任,且在此种情况下,他们的责任无法通过任何方式予以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