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的答案需依据实际情境而定。
一般而言,假设
合作协议对此确实有明文规定,并且此条款赋予了单一
合伙人享有此类权益,那么他便有权单独提出主张。
反之,若未见明确规定,依照惯例,合伙人应当以整个
合伙企业作为代表来申请该笔
工程款项。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具备相对独立的法律身份。
然而,倘若该合伙人能够证实其与
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的
权利和义务纽带,而且就工程款的索求行为并不会对其他合伙人造成任何损失,那么他也有可能获得支持,得以单独提出主张。
但是,这种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充足的
证据予以支撑。
总的来说,针对这个问题无法给出简单的结论,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审慎的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