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污染环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多种情况:
首先,是指因污染导致县级以上城市中用于集中供水的水源中断时长达到十二个小时及以上;
其次,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废弃物的数量超过一百吨;再次,对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等十五亩以上,以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的基本功能产生了永久性的破坏或丧失;此外,涉及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超过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死亡达到了七千五百株以上;同时,给公共和
私人财产带来的损失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最后,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导致疏散、转移的民众人数超过一万五千人,或者导致三十人以上出现中毒症状,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