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用的规定,医疗争议
诉讼所涉及的
律师费用应由委托方,即原告或者被告自行承担。
然而,在个别情况下,双方亦可在合约中就律师费用的承担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从而遵照约定执行。
在特定区域的司法实践中,倘若
胜诉方的主张具备显著的合理性与紧迫性,且律师费用的支出符合客观的标准范畴,那么法庭有可能依照实际情况酌情裁定由
败诉方负担部分乃至全体律师费用。
然而,此种做法并未形成一成不变的准则,需要根据各案的事实状况进行综合性考量。
总的来说,在面对医疗争议案件时,律师费用的承担往往遵循着“谁委托谁支付”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此之外仍存在败诉方须承担相关费用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