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省范围内发生的车祸导致的
人员伤亡情况,其相应的补偿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死亡赔偿金部分,这一项的计算方式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础,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然而,对于超过六十周岁的受害者来说,每增加一岁则减少一年的
赔偿年限;而对于七十五周岁及以上的受害者,则仅按照五年的期限来计算。
其次是
丧葬费部分,这一项的计算方式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作为上限。
再者就是被
扶养人生活费部分,这项费用的计算需要考虑到扶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并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为参考进行衡量。
最后是
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由于该项费用的裁量权完全取决于法院审判时的具体情况,因此无法给出固定的金额。
除此之外,具体的赔偿数额还会受到事故责任的划分、
受害人的年龄以及户籍性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