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之下,诈骗
行为人在公安机关
立案之前主动偿还所欠款项,无疑会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产生某些积极的影响,然而否能够直接促使警方撤销案件却仍存在变数。
值得注意的是,诈骗罪的成立并非仅仅基于行为人是否偿还了
赃款,而更加重要的是衡量其
诈骗手段的恶劣性以及整个作案情节及其可能导致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要素。
若诈骗行为已然结束,同时也满足了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立案的严格标准,那么即使行为人偿还了
犯罪所得,
司法部门仍然有可能依法依规追究其
刑事责任,但在这样的情形中,行为人主动偿还赃款这一行为往往会被视为减轻其
量刑判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
然而倘若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不严重,并且在偿还了受害者损失之后获得了对方的倾心谅解,同时经过
司法审查核实后,确认其行为并未达到犯罪的法律界限,那么司法部门便有可能决定不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