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形下,涉及到因
家庭装修合同违约引起的
诉讼案件,由被告方的
经常居住地或施工合约履行地的所属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而所谓的施工合约履行地,一般是指实际开展家庭装修工程所在的地点。
假如家庭装修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司法
管辖的相关条款,并且这些约定并未违反我国宪法中的
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条文,我们则应依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管辖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若在合同中并无任何关于司法管辖的具体约定,那么被告方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便拥有对该案的
管辖权。
而被告方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方的
户籍所在地。
倘若被告方的经常居住地与其户籍所在地并不完全吻合,那么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同样具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至于“经常居住地”这一概念,它是指
当事人在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后,直至
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