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负全部责任的一方对并未承担过失或过失极小的另一方提出
诉讼的现象并不常见,但这并非完全无法实现。
如果说,负全部责任的一方确实在
车祸处理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与
无责方密切相关的法律争议焦点,例如,无责方向事故发生之后的某些不当行为给负全部责任的一方带来了额外的
经济损失;又或者,他们对
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存在质疑等等。
那么,这些情况都是可以作为启动
诉讼程序的依据的。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这类诉讼程序要求负全部责任的一方必须拥有充足的
证据以及有理有据的请求主张。
原因在于,当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已经明确确定之时,负全部责任的一方自然也应当承担起事故所引发的主要
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负全部责任的一方在决定是否对无责方提
起诉讼时,需要拥有符合逻辑并充分的理由,否则其诉讼主张很可能难以得到法庭的支持及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