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乃针对
国家公职人员通过特定方式,如侵占、
盗窃、诈骗或其他手法来侵夺公共资产,其定义为国家公职人员运用自身承担管理、经营公共财务之权力及其所处的地位,以实现相关目的。
通常,这里提到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依托于本身职责范围之内的权限及地位而形成的便利条件,如直接掌管、管理
公共财物等行为。
“公共财物”包括国家所有的财产、由劳动大众集体拥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个人财产等。
对于贪污
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定为贪污罪。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贪污罪的认定需结合具体的行为表现与情节进行全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