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的
涉案金额计算而言,通常是以
行为人实际吸纳的全部资金总和为基准。
这其中既包括了直接吸纳的资金,也涵盖了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吸纳的资金。
在进行具体计算时,需要将在
犯罪过程中所偿还的本金以及支付的利息进行相应的扣减。
对于涉及多次吸收存款的行为,则需对其累积的资金数额进行计算。
另外,对于以复利形式计算的利息部分,一般情况下并不纳入犯罪数额的范畴。
除此之外,如果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中有部分被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能够及时地清退所有所吸收的资金,那么在
量刑时可以给予适当的
减轻处罚;而对于情节较轻的情况,甚至可以不予认定为犯罪。
然而,如果这些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那么在量刑时将会酌情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