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
贪污公款者之后将预收款项退回单位,但仍然有可能被认定构成贪污罪,原因并不是退回
赃款本身成为衡量贪污罪是否成立的唯一依据,而是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完全符合贪污罪的
犯罪构成。
本质上来说,贪污罪的核心在于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非法地侵占、占有
公共财产。
因此,一旦
当事人实实在在地迈出了贪污的步伐,即便他们后来退回公款,这些都无法掩盖或改变之前无视法律,
非法占有公款的事实。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主动退回公款的行为在
量刑过程中可能会被视为
减轻处罚的因素进行考量。
若在案发前主动退回,并且未导致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那么这样做很可能对最终判处的
刑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然而总的来看,不论如何退回公款,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依然属于
贪污犯罪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