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若
行为人确实对涉嫌的
犯罪行为毫不知情并且并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一般不会被判定犯下本罪。
原因在于,本
罪名要求行为人对于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钱物及其
孳息的来源与性质“明知”,并且实施了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
但是,对于“明知”的认定及相关事实情节的评估,必须基于案件的整体
证据与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倘若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
当事人确实对此毫不知情,其不存在主观上的
犯罪故意,那么就不能将其归入本罪的范畴进行
定罪量刑。
然而,若证据存在争议,法院将会审慎地进
行权衡,可能会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最终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