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贪污罪以及洗钱罪在一定情形之下是可以进行合并
处罚的。
具体而言,贪污罪主要是指
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所持有的便利条件,以侵占、
盗窃、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据公共财富的恶性
犯罪行为。
而洗钱罪则是对于那些明明知道自己参与的是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
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等诸多性质恶劣的
犯罪活动所产生的非法收入及相应收益,采取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等多种方式,掩盖、隐瞒这些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性质的严
重犯罪行为。
当一个犯罪分子同时触犯了贪污罪和洗钱罪这两种不同的
罪名时,并且这两种罪行之间并不存在
刑法中所规定的吸收、牵连等特殊关系,那么就必须按照
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其进行严厉的
刑事制裁。
在实际操作中,数罪并罚将会依据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全面考虑每种罪行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多个方面因素,从而确定最终的
刑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