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院在出具不
起诉裁决之时,被指控方需否亲自出席参与,往往需要根据特定情形予以考虑。
若涉及到法定不起诉或
酌定不起诉两种类型,检察院通常会通过书面方式告知涉案人员,因此到法庭现场参与并不是强制性的。
然而,若是存疑不起诉,则可能会要求被指控方亲身到庭,以便于配合说明事实真相。
对于不起诉裁决,这其实是检察机关在审阅
刑事案件之后,判断其并不满足
提起公诉之条件或者不具有提起公诉之必要性所做出的终止
诉讼程序的决定。
在收到
不起诉决定书之后,若
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自身权益,例如向上级检察院提出
申诉等途径来表达自身观点。
因此,关于被告或
被害人工智能是否需要亲自到庭参与这一问题,并无绝对的规定,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性质以及检察院的具体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