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所载有关于房产所有权分配的条款,原则上具备守约效力,然而,需要符合若干特定条件方可实现。
首要的一点自然是,这份离婚协议必须体现签订双方的自觉自愿与真实意思,不存在任何形式的
欺诈或威逼压迫等不当情况。
次要的一方面则是,协议内容不能触及违犯国家强制法律规范的红线,这一基本要求自不必多言。
若该份离婚协议已经经过了
婚姻登记机构的正式备案或者由法院进行了司法
确权认证,那么它所承载的
法律效力无疑就会更为稳固。
在实践操作阶段,即便签订协议一方未能如实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另一方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手段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对方依照协议履行义务。
然而,当涉及到尚待偿还的房贷等相关负债事项时,可能会给房产所有权的实际落实带来一定的困扰和阻碍。
总而言之,一份追溯起来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于房产所有权分配的约定,无疑具备法律层级的不可抗拒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