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将主要探讨饲养动物导致
人身伤害之相关事宜,这被归类为特种
侵权责任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
法规,在其所饲养的动物直接招致对他人的人身伤害之际,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起相应的
民事侵权责任。
然而,倘若能证实该伤害系由被
侵权方故意为之或是存在重大过失所引发,那么饲养者或管理者便可据此理由来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
例如,若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未能对动物实施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即使被侵权方仅存在轻微过失,饲养者或管理者亦无法以此为由来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
再如,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一旦它们对他人造成伤害,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起绝对的无
过错责任,无论被侵权方是否存在过错。
总而言之,此类责任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合理的
赔偿,同时也能促使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更加认真地履行其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