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通常情况下,
侦查羁押期限不应超过两个月;如遇案情错综复杂且
期限届满仍无法终结之事例,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时限;若
涉嫌犯罪涉及边境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个案、大型
犯罪团伙事例、流窜
犯罪性质复杂的事例以及取证难度极大的重大复杂事例,则可向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或决议,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四个月;对于重大
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处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侦查羁押期限可进一步延长期限至六个月。
侦查工作结束后,检察院对事例进行
审查起诉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如所涉事例属于重大或复杂类型,可予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为十五天;当事例符合法定前提条件时,检察院亦可将事例退回公安机关重新
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上限,每次
侦查期限为一个月。
综上所述,自检察院批准逮捕之日起至移送法院审判期间的具体时间,尚需依据具体个案情况进行确定,总体而言,此过程大概需要数个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