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诸如“跑分”与“刷脸”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判定并不仅仅取决于行为发生的次数。
更为重要的是,需要结合其行为的本质属性、
涉案金额的大小以及
行为人对
犯罪所得的认知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倘若行为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衍生之收益的前提下,仍然实施了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采用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该等财物的行为,那么便有可能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
罪名。
举例来说,即便“刷脸”或“跑分”的次数相对较少,但只要涉及的金额庞大,或者行为人明确知晓这些资金来源于某些严重
犯罪活动,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然而,反过来说,如果行为人虽然进行了多次“刷脸”或“跑分”行为,但涉案金额较小,并且其本人并不清楚这些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或许并未达到犯罪的标准,但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总而言之,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才能准确地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