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债权债务关系
纠纷的司法
管辖,一般的实践准则为“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居住地的地区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
然而,若存在有效的
约定管辖条款并且该约定并未违反任何现行法律
法规,那么便应依照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处理。
倘若被告的居住地与其常居地并不一致,则应由其常居地的地区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此处提及的常居地,是指
当事人从其住所地迁出到提
起诉讼之日为止,已经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时间的所在地,但是,当事人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等原因而离开住所地的期限不受限制。
举例来说,假如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内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纠纷的情况,其中原告为
债权人,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常居地都位于海门区,亦或是合同约定的
债务履行地点位于海门区,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海门区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能会具有对本案的司法
管辖权。
当然,实际情况仍需结合您所涉事例的详细信息以及各类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