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位于我国南方的广东省内,关于
合同诈骗罪数额的累积额度通常遵守以下行之有效的基本原则:当多起实施
合同欺诈行为没有经过缜密处理或不被
追究责任的时候,这些
犯罪行为所涉及到的数额将会全部累加以计算出最终结果。
在累加上每一次的犯罪行为涉及的金额时,我们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已经遭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接受过
行政处罚的诈骗数额,应该被充分地扣除以避免重复计算,
保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会全面地考虑到事例的整体状况,其中包括了诈骗的手法、发生的频率、以及因此引发的严重后果等等因素。
倘若共享犯罪行为的存在,那么对于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将会依照整个集团诈骗的总额来进行惩罚;反之,若是在
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其他的主要罪犯,他们则需要根据自己参与的或者是组织、指挥的诈骗数额来进行相应的
处罚;至于
从犯,他们的
量刑幅度则应该根据他们参与的诈骗数额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