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乃
公诉罪名之一,系指
国家公务人员于其职责范围内,趁职务便利之机,通过各种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
犯罪行为。
要构成贪污罪,通常须具备如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
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
公务人员,具体而言,包括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内担任相关职务的人员等。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该类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故意为之,并具有蓄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之意图;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此类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
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举例来说,将自身所负责或经手的公共财产非法转移至个人或他人手中。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指利用自身对公共财产的主管、管理和经手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
此外,贪污的财物必须属于公共财产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