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贪污罪的
教唆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必须以贪污罪论处。
所谓教唆犯,即通过劝导、引诱、暗示、煽动、收买、威胁等手段,把自己的
犯罪意图传授给原本并无犯罪打算之人,使其接受教唆从而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
犯罪活动。
就贪污罪而言,任何利用上述手段教唆他人实施贪污业内的人员,都应视为贪污罪行。
至于其承担的
刑事责任程度,须视其在
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而定。
若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主导角色,那么他通常会被判定为
主犯;反之,如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则通常被归类于
从犯。
针对从犯的
处理方式,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
而对于主犯来说,他们将面临与自身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所有
犯罪行为相匹配的
刑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