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原则中,最为关键的便包括了全面覆盖原则以及等同原则。
其中全面覆盖原则严苛地规定,被控告的
侵权产品或方法必须完整包含
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任何一个都不能遗漏。
而等同原则则进一步指出,即便某些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细微的差异,只要通过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实际效果,且这些技术所属于的技术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未进行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能够联想到,那么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
侵权行为。
在理论实践中,以下四种抗辩事由往往会广泛应用于保护被告人权益:
首先是现有技术抗辩,这意味着如果被控侵权技术被确认为是现行已有的技术,那么其便可以合理辩解自身并非侵权行为。
其次是权利用尽抗辩,在
专利产品已经得到
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被授权方成功售卖给第三方顾客之后,其他使用者或销售该产品的主体将不再构成侵权。
再者是先用权抗辩,如果在
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制造出了与之完全相同的产品,或是使用了与其完全类似的方法,抑或是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此类产品或方法的必要准备工作,那么也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最后是合法来源抗辩,如果销售者本身并不知情自己所销售的产品其实是侵权产品,而且还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那么他们将无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