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
合伙制度与有限合伙制度之间存在着如下显著差异:
首先,两者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有所不同。
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下,若
合伙人因其
主观故意或严重疏忽导致
合伙企业发生
债务问题,需承担起
无限责任甚至是
无限连带责任。
在此情况下,其余各合伙人则仅需在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资产份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在有限合伙方式下,
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负担起无限连带责任,且其责任上限为他们所
认缴的
出资额。
其次,从合伙人构成角度来看,特殊普通合伙的所有成员皆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则由普通合伙人与
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而成。
此外,在企业管理层面,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通常都具备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而在有限合伙结构中,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则无此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