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刑法体系之中,对于洗钱罪与
贪污罪这两种
犯罪行为,都设有明确的
法律定义以及相对应的
刑罚条款。
贪污罪,即一种指控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侵占、
窃取、
欺诈或其它违背合法性的方式,非法获取公共财务的不法行为。
当对此类
犯罪进行审理时,根据
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会采取不同的
处罚措施:对于贪污金额较小或存在其他轻微情节的罪犯,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支付违规所得的
罚金;对于贪污金额巨大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则将面临从三年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的处罚,同样需要支付罚金或是没收其财产;而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庞大或出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罪犯,则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也需要支付罚金或没收其财产。
如果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严重的
经济损失,那么罪犯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
死刑,并且要全额没收其财产。
关于洗钱罪,该罪行主要针对那些明知道自己正在协助的资金是源于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等恶劣
犯罪活动的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依然选择为这些资金进行掩盖、隐瞒其来源及性质的
非法行为。
对于实施此类罪行的罪犯,将依法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在处以罚款的同时还要承担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的责任;若
情节严重者,则将被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仍然需要支付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