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律法条文显示,在裁判文书自生效之日算起,待到义务履行
保证期限终止之时,若
被强制执行对象仍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则可依法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
一般而论,关于
民事裁判文书的
执行申请期间通常为两年。
即是从法律文书上明确规定的每一次履行
保证期间的最末一天开始进行计算;针对法律文书中有规定分期履行之情形时,则需从具体规定的每次履行保证期间的最末一日开始计算;反之,如果法律文书中并没有对履行保证期间做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就以法律文书生效的那一天作为起点进行计算。
在此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在
申请执行的实效期限结束之后再向法院
递交强制执行请求的话,倘若对方提起异议,且法院经过严格审议最终判定该项异议合法有效,将会裁决驳回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