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我们都会选择首先
委派一位律师担任
代理人,随后再由这位
代理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授权书展开会面的工作。
这主要是由于律师接受指派代理,必须基于一项明确的
委托合同,而且需要取得授权方,也就是
当事人或者其家人的同意。
只有这样,这位律师才能够按照法律规定,以代理人的身份去执行他的职责,其中便包含了与当事人的会面。
如果在没有完成合法的委托程序之前,就贸然进行会面,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程序上的混乱,甚至可能会带来法律上的风险。
然而,在某些特殊且紧急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先与律师进行初步的沟通和交流,但是这种情况并不等同于正式的会见,最后仍然需要完成委托手续。
总的来说,我们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先委托,然后再进行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