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犯罪嫌疑人首次遭受侦查部门
传唤或接受强制性渠道约束之时,即刻享有委派辩护方代表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仅需出示三项有效证明文件(包含了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由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开表明)便可与正在拘留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
在普遍情况下,不必刻意等待名额定定的时限。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看守所的日常运作部署等方面的限制,通常来说不久之后便能达成会面安排。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事例牵扯到国家机密,律师与在押人士的会面事宜仍需获得侦查机构的许可才能实现。
总而言之,对于律师与在押人士的会面安排时间来说,相较于其他事项来说还是相当迅速的,有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为公民享有的法定权益得到维护,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司法程序得以顺利按照既定步骤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