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向
电信诈骗提供手机卡的行为,可能会触犯我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请您了解,本
法规定的是,当人们明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某种
犯罪活动时,却依然为其实施该
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抑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若
情节严重的,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年限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将被处以
罚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际的司法判案过程中,法院将会综合考虑到涉案人提供的手机卡数量、其行为所引发的负面影响以及涉案人员的主观恶意等方面的因素,以进行恰当的定罪和
量刑。
当然,如果涉及的人员能够
主动投案自首,对于自己的罪行给予真实坦白的交代,那便是构成了我们刑法中所指的“
自首”行为,这无疑都有助于法院在判决时给予他们相应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
而在被
刑事诉讼之后,倘若此类人员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审判,那么他们有望获得更为宽大的处理。